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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2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馮自成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馮自成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馮自成前經本院認為犯強制猥褻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所列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9月14日起執行羈押,至99 年12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因犯強制猥褻罪、妨害公務執行罪,經原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經本院於99年11月11日判決駁回上訴。
本院參諸被告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認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2 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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