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上訴,3241,2010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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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2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振昇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君穎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振昇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12月15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9月1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2月1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2月1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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