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28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勝章
選任辯護人 吳臾夢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勝章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勝章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嫌疑重大,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9月20日執行羈押,至99年12月19日,其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林勝章犯罪嫌疑重大,於本案涉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二次,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核與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要件相符,羈押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99年12月2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林海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