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上訴,3419,201012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4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柯新強
選任辯護人 鄭庭壽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新強羈押期間,自民國99年12月29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柯新強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9月2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2月2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2月2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林恆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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