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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6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壽昌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0號,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徐蘭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月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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