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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826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溫志成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吳玲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溫志清
指定辯護人 許華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溫志成、溫志清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溫志成等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1月3 日執行羈押,嗣經第六次延長羈押,至101年2月2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2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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