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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41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宇川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9 月24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訴字第206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于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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