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上訴,4477,2010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447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翊碩
選任辯護人 劉昌崙律師
袁秀慧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12日第一審判決(99年度重訴字第1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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