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8年12月30日執行羈押,至99年3月2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亦有逃亡之虞,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3月30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蔡國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