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上訴,845,201201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8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莫程翔


選任辯護人 邢越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盈志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
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智勛



新北市三重區○○○路110巷5號3樓
上列上訴人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號,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有必要情形,爰命再開辯論,訂於101年2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五法庭進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宜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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