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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丁○○
選任辯護人 楊川上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士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丁○○、乙○○、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丁○○等前經本院認為犯竊盜、加重竊盜、詐欺取財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月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4月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4月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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