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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重更(二)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梁銘鐘
選任辯護人 陳正旻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銘鐘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梁銘鐘因涉犯殺人等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又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9年7月8日裁定羈押,並於99年10月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並未消滅,經本院訊問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2月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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