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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交附民字第54號
原 告 李作堪
訴訟代理人 溫令行律師
被 告 高志宏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交上易字第252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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