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減,36,2010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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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9年聲減字第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共同傷害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百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3年4月26日所犯刑法第277條之傷害罪,業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41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以受刑人犯罪日期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林恆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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