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療停,10,2010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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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療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停止治療案件(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6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之強制治療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2日判處有期徒刑3年2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確定,於97年5月8日解送臺灣臺北監獄執行強制治療。

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期中已具成效,認有應免予繼續執行之必要,檢具事證,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治療等情,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臺灣臺北監獄99年10月28日函檢附之執行指揮書、輔導評估會議紀錄、會議結果名冊、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2615號刑事判決等資料,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91條之1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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