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207號
聲 請 人
即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民國97年執助離字第2376號執行指揮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2號裁定確定在案,惟其中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0年度少易字第14號竊盜案件所宣告之有期徒刑3月(減刑為1月15日),業經聲請人執行完畢,檢察官就聲請人撤銷假釋執行剩餘刑期時竟仍將上開宣告刑計入,而核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民國97年執助離字第2376號執行指揮書,顯屬錯誤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甲○○前依91年執更丙字第1687號指揮書執行,該指揮書已註明上開竊盜罪之刑期已執畢,惟後經減刑及重核假釋後殘刑為2年10月1日,而更換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7年執助離字第2376號執行指揮書,並未重複加計上開竊盜罪之刑期,有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6月30日板檢慎辛99執聲他3153字第335560號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指,容有誤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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