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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9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因同一判決另有上訴第三審之罪名,尚未確定,附表所示各罪,已經判決確定,應先執行。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4條(類推適用)、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蔡國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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