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19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99年度上訴字第212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台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孫惠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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