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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5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盧雅蘭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盧雅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雅蘭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15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2 年。
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20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於民國98年3月4日送監執行。
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9年11月2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2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7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陳恒寬
法 官 張惠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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