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3719,2010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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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豐生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豐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豐生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交上訴第10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上訴最高法院,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755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99年2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7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855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55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楊智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桂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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