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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嘉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嘉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受刑人楊嘉群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經本院96年度上更二字第1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72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97年9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7日核准假釋,聲請人因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檢具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 月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55號函及所附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前來。
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李英勇
法 官 崔玲琦
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宜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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