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3730,20101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金達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金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5年上訴字第4153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3520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96年7月2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09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7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