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3773,201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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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竣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7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竣丞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竣丞因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蕭竣丞因傷害等數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劉嶽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何仁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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