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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78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玉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度執聲字第17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玉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玉中因妨害名譽等數罪,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妨害名譽等罪,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適當,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陳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紀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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