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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怡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怡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徐怡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王復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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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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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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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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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98年6月16日至下午3時30│98年6月15日下午某時 │98年5月22日凌晨2至3 │
│ │分許為警查獲後,採尿時│ │時許 │
│日 期│點往前回溯26小時內某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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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同左 │
│機關年度案號├───────────┼──────────┼──────────┤
│ │98年度毒偵字第4397號 │同左 │98年度毒偵字第3835號│
├─┬────┼───────────┼──────────┼──────────┤
│最│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
│後├────┼───────────┼──────────┼──────────┤
│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2940號 │同左 │98年度訴字第2759號 │
│實├────┼───────────┼──────────┼──────────┤
│審│判決日期│98年9月30日 │同左 │99年1月29日 │
├─┼────┼───────────┼──────────┼──────────┤
│確│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同左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訴字2940號 │同左 │99年度臺上字第4837號│
│決├────┼───────────┼──────────┼──────────┤
│ │確定日期│98年10月19日 │同左 │99年8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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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至4經臺灣板橋地院99年度聲第430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 │
│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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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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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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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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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98年5月21日下午4時許 │98年4月28日上午11時 │
│日 期│ │45分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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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
│機關年度及案├───────────┼──────────┤
│號 │98年度毒偵字第3835號 │98年度偵字第14730號 │
├─┬────┼───────────┼──────────┤
│最│法 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2759號 │99年度上訴字第1666號│
│實├────┼───────────┼──────────┤
│審│判決日期│99年1月29日 │99年7月6日 │
├─┼────┼───────────┼──────────┤
│確│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9年度上訴字第1348號 │99年度臺上字第5852號│
│決├────┼───────────┼──────────┤
│ │確定日期│99年4月28日 │99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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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編號1至4經臺灣板橋地院│ │
│ │99年度聲字第4301號裁定│ │
│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 │
│ │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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