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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春生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春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春生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97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6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462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98年12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15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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