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3815,2010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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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周國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國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國棟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重上更㈧字第119 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4 年確定,經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268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另犯偽造貨幣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2年度訴字第1622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經本院以83年度上訴字第1729號駁回上訴,經最高法院以83年度臺上字第587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全案並經本院96年度聲字第701 號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於民國96年1月9 日送監執行。

茲該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899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陳恒寬
法 官 張惠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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