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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俊雄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俊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俊雄因強盜等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5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其中強盜罪部分上訴本院以96年上訴字第3393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45號上訴駁回確定,其中偽造文書罪部分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8號減刑為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97年4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17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3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被告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勤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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