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3873,2010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7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柏鑫
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99年執聲付字第1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柏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柏鑫因偽造文書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5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7月,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109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825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8年10月 6日送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

爰依法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紀錄簡覆表,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黃雅芬
法 官 陳世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