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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趙順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順治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趙順治因竊盜等數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參酌附表編號1至編號3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附表編號5至編號10之罪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8月等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杜宜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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