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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威儀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威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威儀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以95年上訴字第1642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5191號駁回上訴確定。
於95年11月22日送監執行,茲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17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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