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3903,201012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牟晨瑞原名牟務.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放火燒毀其它物件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牟晨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牟晨瑞(原名牟務卿)因放火燒毀其它物件罪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㈡字第175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並已於民國(下同)96年9月7日入監執行。

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1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林孟宜
法 官 高玉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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