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0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桂妹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桂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桂妹因犯詐欺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 1年10月,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易字第 36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茲受刑人於民國98年8月2日送監執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04月25日,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9054739號函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005號函及所附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游紅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