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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 人 黃明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9年度執聲字第17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明德犯參與犯罪組織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前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經本院於民國92年8月7日以92年度上更㈠字第2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97年9月30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執行滿2年2月。
茲聲請人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爰檢具法務部函、保安處分指揮書、本院92年度上更㈠字第239號判決書、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12月6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690號函、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等相關書證,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
本院覆核屬實,應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5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林海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敬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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