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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 分人
即 受 刑人 劉季洪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恐嚇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99年度執聲字第1778號),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季洪犯恐嚇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查本件受處分人劉季洪犯恐嚇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劉季洪因恐嚇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2年9 月24日以92年度上易字第192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於98年6月23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執行已滿1年6月。
茲聲請人以受處分人在執行期中,行狀良好,悛悔有據,有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9年11月4 日泰訓所教字第099110059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記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聲請免予繼續執行。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李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婷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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