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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友忠
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2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友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友忠因逃亡罪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88年則剴判字第10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96年聲減字第211號減刑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經本院88年上重訴字第4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褫奪公權6年確定,並經本院96年聲減字第4684號減刑並定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5年8月,褫奪公權6年確定。
於89年1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2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957號函及所附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永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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