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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64號
聲 請 人 甲○○
即 被 告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貳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不得出境、出海。
理 由本件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20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被告不得出境、出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第5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梁耀鑌
法 官 謝靜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珮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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