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552,20100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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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處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執行強制工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強盜等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 由查本件受處分人甲○○前因犯強盜等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 7月26日,判處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一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移由聲請人執行。

嗣於96年9月5日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二年。

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蔡國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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