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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執聲付字第1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案件(應係毒品案件之誤載),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簡字第22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另所犯違反槍砲案件判處有期徒刑6 年併科罰金新台幣20萬元,上訴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81 號判處有期徒刑5 年4 月併科罰金20萬元,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93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5 年4 月15日確定,於97年3 月7 日送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99年3 月11 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 月11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465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榮和
法 官 李春地
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杜宜寧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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