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聲,754,2010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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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7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99年執聲付字第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本院台中分院以86年度上訴字第444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另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25號判決判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上訴本院以87年度上重訴字第7 號判決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49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下同)87年1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3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3 月12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479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何信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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