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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金上訴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容滋浩
上列上訴人因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26日第一審判決(93年度重訴字第74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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