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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上字第61號
上 訴 人 港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岳
被上訴人 楊義林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被訴業務侵占案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茲查刑事部分業經本院駁回檢察官上訴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淑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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