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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7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甲○○因99年度上訴字第848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林海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淑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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