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上易,1151,2010081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1151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毀損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63號,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玉舜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劉秉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