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一、陳瑩憶自民國93年8月1日起擔任由陳惠質所設立之臺北市
- 二、案經陳惠質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灣
- 理由
- 壹、程序部分:
- 貳、實體部分:
- 一、上開事實,迭據被告陳瑩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
- 二、被告如附表一所示行為後,94年1月7日修正通過、同年2
- 三、核被告陳瑩憶所為如附表一所示者,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
- 四、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茲查
- 五、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本可期待其以正當方法營生,賺取所
-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陳瑩憶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
-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 三、經查:關於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13所列及附表四所示犯罪事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1997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瑩憶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39號,中華民國99年8 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68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瑩憶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共壹佰參拾捌罪,各處如其附表罪刑之宣告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被訴如附表三編號7 至編號13及附表四所示罪嫌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陳瑩憶自民國93年8 月1 日起擔任由陳惠質所設立之臺北市私立恩寶園兒童托育中心(下稱托育中心)及臺北市私立恩寶園語文短期補習班(下稱補習班)之主任,負責收取上開托育中心、補習班之學費及管理、登載帳目至學收明細表等事務,為從事業務之人。
詎陳瑩憶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業務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自94年1 月20日起至95年6 月12日止,先後於如附表一所示「學收明細日期欄」所示之時間(未登載者則於如附表一「收據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將業務上所收得如附表一所示收據金額之現金,未登載於學收明細表,逕行侵占入己,或將低於所收金額之不實數額登載於學收明細表,侵占其差額(其中如附表二編號36所示者,係利用不知情之王瑞琪開立收據,並登載於學收明細表,如附表貳編號95及編號96所示者,係利用不知情之林美瑄為其登載於學收明細表),或於事後回補部分侵占金錢後,將高於所收金額之不實數額登載於學收明細表,並將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學收明細表呈核而為行使,以掩飾其非等多次,足生損害於上開托育中心及補習班之財產權益及帳管之正確性;
又基於各別犯意,自95年7 月6 日起至97年12月8 日止,利用相同手法,前後侵占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如附表二所示多次,足生損害於上開托育中心及補習班之財產權益及帳管之正確性。
嗣因托育中心及補習班家長反映學費金額不符,經陳惠質核對帳目察覺有異,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惠質告訴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 、2 項亦定有明文。
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被告就證人林美瑄、王瑞琪等於偵查中之證述,及下述書證,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聲明異議,應認被告已同意上開各該證據方法得作為證據,且本院審酌上開被告以外之人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能自由陳述之情形,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而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事實,迭據被告陳瑩憶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坦認不諱,核與告訴人陳惠質之指訴、證人即托育中心行政文書兼老師林美瑄、王瑞琪等之證述相符,並有恩寶園兒童托育中心、恩寶園語文短期補習班94年度至97年度之收據影本、學收明細表影本、安納貝爾97年度之學收明細表影本、中華商業銀行存摺影本、慶豐商業銀行存摺影本、對帳資料本1 本等存卷可資佐證。
足徵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如附表一所示行為後,94年1 月7 日修正通過、同年 2月2 日公布之刑法修正條文,已於95年7 月1 日施行。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條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
又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
茲就本件適用刑法法條新舊法比較之情形分論如下:㈠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本次修正刪除,於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即須分論併罰。
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㈡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法定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法定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有關罰金刑之部分,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應提高為30倍。
修正前後有關罰金刑之最高額並無不同。
然刑法第33條關於罰金數額之規定,由銀元1 元以上,修正為新臺幣1 千元以上。
法律增修之結果,上開各罪罰金刑之最低額均有所提高。
新舊法比較結果,以舊法有利於被告。
㈢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
兩者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
從而本案中應適用修正前處斷之犯行,與修正後完成之犯罪,就刑法第51條之適用,依新法第2條第1項比較結果,應適用舊法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處理,於被告較為有利。
㈣修正後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雖增列但書,惟屬法理之明文化,非法律之變更,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
本案如附表一所示行為涉及法律變更之部分經新舊法綜合比較後,以舊刑法有利於被告,依新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之舊刑法。
至如附表二所示行為部分,其犯罪均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因刑法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參照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㈣「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均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部分之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新法施行後,該部分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若其中部分之一行為或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後者,該部分不能論以連續犯」之意旨,該部分既毋庸贅為新舊法比較,亦不能適用舊法論以連續犯,應分論併罰(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804號判決及97年度台上字第4441號判決亦宣示相同意旨,可供參考),附此敘明。
三、核被告陳瑩憶所為如附表一所示者,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如附表貳編號36、編號95、編號96所示犯行,係利用不知情之王瑞琪、林美瑄犯之,為間接正犯。
被告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後,進而持以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其先後多次犯行間,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為連續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各擇情節較重者即兼有兩罪之情形者論以一業務侵占罪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並加重其刑;
又兼有兩罪而情節較重之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一行為而犯之,屬異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業務侵占罪論處。
被告所為如附表二所示者,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及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其各具獨立之犯意及行為,犯罪時間又均在95 年7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因刑法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不能適用舊法論以連續犯,應予分論併罰;
其於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後,進而持以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四、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茲查:⑴所謂接續犯,係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始足當之;
如客觀上有先後數行為,主觀上基於一個概括之犯意,逐次實施而具連續性,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每次行為皆可獨立成罪,構成同一之罪名者,則屬刑法修正前所規定之連續犯。
其發生在新法施行後者,既不能適用舊法論以連續犯,自應分論併罰(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23號、96年度台上字第3759號、96年度台上字第4804號及97年度台上字第4441號等判決參照)。
本件被告業務侵占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行為,前後長達3 年餘,每次行為時間截然可分,侵占之財物來源非一,各具獨立性,要無難以強行分開之情形,應成立數犯罪行為;
其犯罪手法雖然相仿,非無基於概括犯意逐次實施之連續性,然究屬數行為而非接續單一犯意、單一行為之數舉動,又其行為之時間除如附表一所示者外,均在連續犯規定刪除後,被告之數犯罪行為除如附表一所示者構成連續犯外,其餘部分即須分論併罰。
原審就被告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者,僅籠統論以一接續犯,殊屬未洽,實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⑵原判決就已據起訴之被告被訴如附表三、附表四所示數犯嫌(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 、3、4、7 、9 、15、18、19、30、37、44、72、86、102、126及附表二編號19、29、38、41等所示者,認為尚不構成犯罪,逕予刪除之,未為無罪之諭知或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惟起訴意旨就被告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前後所為犯嫌,乃分別其情形請依連續或分論併罰之規定處斷,提起公訴之犯罪事實為可分之數罪,請求裁判確認存否之對象,為複數併存之刑罰權。
則原判決如認其上列犯罪不能證明,檢察官又未撤回其起訴,則其訴訟繫屬未消滅,法院仍應裁判,並為無罪之諭知或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之理由,否則即有刑事訴訟法第379條第12款所稱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誤。
原判決就此竟然僅以逕予刪除,未刪除部分更正重製附表之方式處理之,殊屬可議,自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之違法。
以上無可維持之顯著瑕疵,或為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依職權所得審究者,應認有撤銷改判之原因。
五、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本可期待其以正當方法營生,賺取所需財物,竟長期違背誠信,多次侵占業務上收取管領之現金,且屢以不實之登載掩飾其非,自有可訾,應予非難,兼衡被告具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境勉持(以上見警詢筆錄人別欄註記),犯罪所用手段、各次行為所生實害,及犯罪後坦白承認,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罪刑之宣告欄內所示之刑。
又被告行為在96年4 月24日以前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18所列者,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咸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
並定應執行之刑,資為懲儆。
乙、無罪部分(含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陳瑩憶為從事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業務登載不實之犯意,於如附表三、四「學收明細日期欄」所示之時間(未登載者則於如附表一、二「收據日期欄」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三、四所示之收據,以親自或利用不知情之林美瑄虛偽登載與收據金額、號碼不符之內容於學收明細表、未登載於學收明細表、未將由托育中心老師王瑞琪代其收取並登載於學收明細表之現金如實交付陳惠質等方式,而將其於業務上所收取之現金侵占入己,並持該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學收明細表向陳惠質行使,足以生損害於陳惠質對托育中心及補習班帳務管理之正確性。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 、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及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
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關於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13所列及附表四所示犯罪事實部分,被告於學收明細表上所登載之姓名、金額及收費明細等項,均無不實,僅於學收明細表之「收據編號欄」上有所誤記,即將收據編號記載至學收明細表時,與實際之收據編號相差1 至2 號。
被告辯稱此種登載上之錯誤,係因伊查對上之疏失所造成,並非故意記載不實等語,應屬可採。
蓋被告倘有侵占此部分金錢,大可將該部分收入不登載於學收明細表上,以免事後遭察覺,或為掩飾其情而於金額部分故為不實登載,應無僅將收據編號記載錯誤之理。
又刑法上業務登載不實罪為故意犯,不罰過失。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證被告確有如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13及附表四所示犯行,應認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
復次,關於附表三編號14、編號15所示犯嫌部分,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均否認有何業務侵占之行為,辯稱附表三編號14所示者,係因為伊同時收取「001485朱品芸」「001486朱景鴻」之費用,而前者為「31550 元」、後者為「32550 元」,惟於記載學收明細表時將二人之姓名錯填,以致前者多收1000元,後者少收1000 元 ,致檢察官誤認被告據此業務侵占1000元;
附表三編號15所示者,乃因伊實際僅收取12250 元,故學收明細表亦只記載12250 元,並無侵占,但該附表卻逕認為被告有實際收取12550 元,而認伊侵占300 元,非屬事實等語。
經核與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五與對帳資料本第5 頁、第19頁等內容無何不合,被告所辯應非子虛。
是此部分犯嫌,亦屬不能證明。
茲以公訴人就被告於95年7 月1 日以前所為犯嫌,請依連續犯論擬,95年7 月1 日以後所為者,請求分論併罰。
則如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6 及編號14、編號15所示部分,因公訴人認與已經論罪科刑之如附表一所示犯行間,有刑法修正前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如附表三編號7 至編號13及附表四所示部分,應為無罪諭知之判決,用期適法,並昭審慎。
據上論結,應依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36條第2項、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秀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蘇隆惠
法 官 蔡新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一:
┌──┬───┬───┬────┬───┬────┬───────────┬───┬─────┬─────┐
│編號│姓名 │收據 │收據日期│收據金│學收明細│ 學收明細內容 │差額 │所犯法條 │罪刑之宣告│
│ │ │編號 │ │額(新│日期 │ (新臺幣,元) │(新臺│ │ │
│ │ │ │ │臺幣,│ │ │幣,元│ │ │
│ │ │ │ │元) │ │ │) │ │ │
├──┴───┴───┴────┴───┴────┴───────────┴───┼─────┼─────┤
│恩寶園兒童托育中心部分 │ │陳瑩憶連續│
├──┬───┬───┬────┬───┬────┬───────────┬───┼─────┤犯業務侵占│
│1 │陳鴻文│001125│94.1.20 │8525 │94.1.20 │8523 │-2 │刑法第216 │罪,處有期│
│ │ │ │ │ │ │ │ │條、第215 │徒刑玖月,│
│ │ │ │ │ │ │ │ │條之行使業│減為有期徒│
│ │ │ │ │ │ │ │ │務上登載不│刑肆月又拾│
│ │ │ │ │ │ │ │ │實文書罪、│伍日。 │
│ │ │ │ │ │ │ │ │刑法第336 │ │
│ │ │ │ │ │ │ │ │條第2項 之│ │
│ │ │ │ │ │ │ │ │業務侵占罪│ │
├──┼───┼───┼────┼───┼────┼───────────┼───┼─────┤ │
│2 │蘇琬茜│001445│94.7.28 │4000 │未登載 │未登載 │-4000 │刑法第336 │ │
│ │ │ │ │ │ │ │ │條第2項之 │ │
│ │ │ │ │ │ │ │ │業務侵占罪│ │
├──┼───┼───┼────┼───┼────┼───────────┼───┼─────┤ │
│3 │陳鴻升│001448│94.7.29 │2450 │未登載 │未登載 │-2450 │刑法第336 │ │
│ │、鴻文│ │ │ │ │ │ │條第2項之 │ │
│ │ │ │ │ │ │ │ │業務侵占罪│ │
├──┼───┼───┼────┼───┼────┼───────────┼───┼─────┤ │
│4 │陳姿霖│001466│94.8.4 │600 │未登載 │未登載 │-600 │刑法第336 │ │
│ │ │ │ │ │ │ │ │條第2項之 │ │
│ │ │ │ │ │ │ │ │業務侵占罪│ │
├──┼───┼───┼────┼───┼────┼───────────┼───┼─────┤ │
│5 │劉恬君│001520│94.10.7 │10800 │未登載 │未登載 │-10800│刑法第336 │ │
│ │ │ │ │ │ │ │ │條第2項之 │ │
│ │ │ │ │ │ │ │ │業務侵占罪│ │
├──┼───┼───┼────┼───┼────┼───────────┼───┼─────┤ │
│6 │蔡明儒│001545│94.11.30│11600 │未登載 │未登載 │-11600│刑法第336 │ │
│ │ │ │ │ │ │ │ │條第2項之 │ │
│ │ │ │ │ │ │ │ │業務侵占罪│ │
├──┼───┼───┼────┼───┼────┼───────────┼───┼─────┤ │
│7 │陳品丰│001555│94.12.5 │12000 │未登載 │未登載 │-12000│刑法第336 │ │
│ │ │ │ │ │ │ │ │條第2項之 │ │
│ │ │ │ │ │ │ │ │業務侵占罪│ │
│ │ │ │ │ │ │ │ │ │ │
├──┼───┼───┼────┼───┼────┼───────────┼───┼─────┤ │
│8 │蔡明儒│001571│94.12.30│30600 │未登載 │未登載 │-30600│刑法第336 │ │
│ │ │ │ │ │ │ │ │條第2項之 │ │
│ │ │ │ │ │ │ │ │業務侵占罪│ │
├──┼───┼───┼────┼───┼────┼───────────┼───┼─────┤ │
│9 │蔡睿哲│001574│95.1.2 │11500 │未登載 │未登載 │-11500│刑法第336 │ │
│ │蔡閎哲│001575│95.1.2 │13500 │未登載 │未登載 │-13500│條第2項之 │ │
│ │ │ │ │ │ │ │ │業務侵占罪│ │
├──┼───┼───┼────┼───┼────┼───────────┼───┼─────┤ │
│10 │劉恬君│001583│95.1.6 │10800 │未登載 │未登載 │-10800│刑法第336 │ │
│ │ │ │ │ │ │ │ │條第2項之 │ │
│ │ │ │ │ │ │ │ │業務侵占罪│ │
├──┼───┼───┼────┼───┼────┼───────────┼───┼─────┤ │
│11 │許哲維│001589│95.1.11 │31700 │未登載 │未登載 │-31700│刑法第336 │ │
│ │ │ │ │ │ │ │ │條第2項之 │ │
│ │ │ │ │ │ │ │ │業務侵占罪│ │
├──┼───┼───┼────┼───┼────┼───────────┼───┼─────┤ │
│12 │蔡捷 │001661│95.4.3 │12075 │未登載 │未登載 │-12075│刑法第336 │ │
│ │林詮承│001662│95.4.3 │12025 │未登載 │未登載 │-12025│條第2項之 │ │
│ │ │ │ │ │ │ │ │業務侵占罪│ │
├──┼───┼───┼────┼───┼────┼───────────┼───┼─────┤ │
│13 │林詮東│001713│95.5.5 │7350 │未登載 │未登載 │-7350 │刑法第336 │ │
│ │ │ │ │ │ │ │ │條第2項之 │ │
│ │ │ │ │ │ │ │ │業務侵占罪│ │
├──┼───┼───┼────┼───┼────┼───────────┼───┼─────┤ │
│14 │徐逸翔│001715│95.5.8 │15750 │未登載 │未登載 │-15750│刑法第336 │ │
│ │ │ │ │ │ │ │ │條第2項之 │ │
│ │ │ │ │ │ │ │ │業務侵占罪│ │
├──┼───┼───┼────┼───┼────┼───────────┼───┼─────┤ │
│15 │楊智翔│001717│95.5.10 │12000 │未登載 │未登載 │-12000│刑法第336 │ │
│ │ │ │ │ │ │ │ │條第2項之 │ │
│ │ │ │ │ │ │ │ │業務侵占罪│ │
├──┼───┼───┼────┼───┼────┼───────────┼───┼─────┤ │
│16 │蔡閎哲│001740│95.6.7 │13550 │未登載 │未登載 │-13550│刑法第336 │ │
│ │蔡睿哲│001741│95.6.7 │11550 │未登載 │未登載 │-11550│條第2項之 │ │
│ │ │ │ │ │ │ │ │業務侵占罪│ │
│ │ │ │ │ │ │ │ │ │ │
├──┴───┴───┴────┴───┴────┴───────────┴───┴─────┤ │
│恩寶園語文短期補習班部分 │ │
├──┬───┬───┬────┬───┬────┬───────────┬───┬─────┤ │
│17 │王齊 │000054│94.10.4 │7740 │94.10.4 │9740 │+2000 │刑法第216 │ │
│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 │ │ │務上登載不│ │
│ │ │ │ │ │ │ │ │實文書罪 │ │
├──┼───┼───┼────┼───┼────┼───────────┼───┼─────┤ │
│18 │曹學文│000084│94.11.7 │7000 │未登載 │未登載 │-7000 │刑法第336 │ │
│ │ │ │ │ │ │ │ │條第2項之 │ │
│ │ │ │ │ │ │ │ │業務侵占罪│ │
├──┼───┼───┼────┼───┼────┼───────────┼───┼─────┤ │
│19 │鄧修奇│000134│95.1.23 │20000 │95.1.26 │20375 │+375 │刑法第216 │ │
│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 │ │ │務上登載不│ │
│ │ │ │ │ │ │ │ │實文書罪 │ │
├──┼───┼───┼────┼───┼────┼───────────┼───┼─────┤ │
│20 │柳紹賢│000162│95.3.1 │35900 │95.3.1 │36200 │+300 │刑法第216 │ │
│ │ │ │ │ │ │ │ │條、第215 │ │
│ │ │ │ │ │ │ │ │條之行使業│ │
│ │ │ │ │ │ │ │ │務上登載不│ │
│ │ │ │ │ │ │ │ │實文書罪 │ │
├──┼───┼───┼────┼───┼────┼───────────┼───┼─────┤ │
│21 │陳映蓉│000184│95.4.6 │10090 │未登載 │未登載 │-10090│刑法第336 │ │
│ │ │ │ │ │ │ │ │條第2項之 │ │
│ │ │ │ │ │ │ │ │業務侵占罪│ │
├──┼───┼───┼────┼───┼────┼───────────┼───┼─────┤ │
│22 │張蘊慈│000187│95.4.12 │4230 │未登載 │未登載 │-4230 │刑法第336 │ │
│ │ │ │ │ │ │ │ │條第2項之 │ │
│ │ │ │ │ │ │ │ │業務侵占罪│ │
├──┼───┼───┼────┼───┼────┼───────────┼───┼─────┤ │
│23 │沈暉恩│000217│95.6.12 │7300 │未登載 │未登載 │-7300 │刑法第336 │ │
│ │ │ │ │ │ │ │ │條第2項之 │ │
│ │ │ │ │ │ │ │ │業務侵占罪│ │
└──┴───┴───┴────┴───┴────┴───────────┴───┴─────┴─────┘
※附表二:
┌──┬───┬───┬────┬───┬────┬───────────┬───┬─────┬─────┐
│編號│姓名 │收據 │收據日期│收據金│學收明細│ 學收明細內容 │差額(│所犯法條 │罪刑之宣告│
│ │ │編號 │ │額(新│日期 │ (新臺幣,元) │新臺幣│ │ │
│ │ │ │ │臺幣,│ │ │,元)│ │ │
│ │ │ │ │元) │ │ │ │ │ │
├──┴───┴───┴────┴───┴────┴───────────┴───┼─────┼─────┤
│恩寶園兒童托育中心部分 │ │ │
├──┬───┬───┬────┬───┬────┬───────────┬───┼─────┤ │
│1 │楊智翔│001766│95.7.6 │12000 │未登載 │未登載 │-12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減為│
│ │ │ │ │ │ │ │ │ │有期徒刑參│
│ │ │ │ │ │ │ │ │ │月。 │
├──┼───┼───┼────┼───┼────┼───────────┼───┼─────┼─────┤
│2 │蔡明儒│001779│95.8.2 │12600 │未登載 │未登載 │-126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嫌 │陸月,減為│
│ │ │ │ │ │ │ │ │ │有期徒刑參│
│ │ │ │ │ │ │ │ │ │月。 │
├──┼───┼───┼────┼───┼────┼───────────┼───┼─────┼─────┤
│3 │鍾佳融│001787│95.8.7 │13000 │95.8.7 │15000 │+20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 │ │ │ │ │ │ │ │減為有期徒│
│ │ │ │ │ │ │ │ │ │刑壹月。 │
├──┼───┼───┼────┼───┼────┼───────────┼───┼─────┼─────┤
│4 │李睿瑾│001790│95.8.8 │90000 │95.8.8 │18000 │-72000│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 │ │ │ │ │ │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 │ │ │ │ │ │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柒月,減為│
│ │ │ │ │ │ │ │ │不實文書罪│有期徒刑參│
│ │ │ │ │ │ │ │ │嫌,為想像│月又拾伍日│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5 │許紫琳│001797│95.8.21 │87000 │95.8.15 │93000 │+60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 │ │ │ │ │ │ │ │減為有期徒│
│ │ │ │ │ │ │ │ │ │刑壹月。 │
├──┼───┼───┼────┼───┼────┼───────────┼───┼─────┼─────┤
│6 │蘇冠樺│001805│95.9.6 │26600 │95.9.6 │27600 │+10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 │ │ │ │ │ │ │ │減為有期徒│
│ │ │ │ │ │ │ │ │ │刑壹月。 │
├──┼───┼───┼────┼───┼────┼───────────┼───┼─────┼─────┤
│7 │陳宗奇│001812│95.10.11│9000 │95.10.11│10000 │+10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 │ │ │ │ │ │ │ │減為有期徒│
│ │ │ │ │ │ │ │ │ │刑壹月。 │
├──┼───┼───┼────┼───┼────┼───────────┼───┼─────┼─────┤
│8 │王以傑│001815│95.10.18│2000 │未登載 │未登載 │-2000 │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減為│
│ │ │ │ │ │ │ │ │ │有期徒刑參│
│ │ │ │ │ │ │ │ │ │月。 │
├──┼───┼───┼────┼───┼────┼───────────┼───┼─────┼─────┤
│9 │王以傑│001816│95.10.27│15000 │95.10.27│17500 │+25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 │ │ │ │ │ │ │ │減為有期徒│
│ │ │ │ │ │ │ │ │ │刑壹月。 │
├──┼───┼───┼────┼───┼────┼───────────┼───┼─────┼─────┤
│10 │王以傑│001832│95.11.17│32000 │95.11.17│29500 │-2500 │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 │ │ │ │ │ │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 │ │ │ │ │ │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柒月,減為│
│ │ │ │ │ │ │ │ │不實文書罪│有期徒刑參│
│ │ │ │ │ │ │ │ │嫌,為想像│月又拾伍日│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11 │陳宗奇│001853│96.1.3 │9000 │96.1.3 │10000 │+10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 │ │ │ │ │ │ │ │減為有期徒│
│ │ │ │ │ │ │ │ │ │刑壹月。 │
├──┼───┼───┼────┼───┼────┼───────────┼───┼─────┼─────┤
│12 │陳宗奇│001865│96.2.1 │9000 │96.2.1 │登載001866,金額10000 │+10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 │ │ │ │ │ │ │ │減為有期徒│
│ │ │ │ │ │ │ │ │ │刑壹月。 │
├──┼───┼───┼────┼───┼────┼───────────┼───┼─────┼─────┤
│13 │張珈瑄│001866│96.2.5 │17000 │未登載 │未登載 │-17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減為│
│ │ │ │ │ │ │ │ │ │有期徒刑參│
│ │ │ │ │ │ │ │ │ │月。 │
├──┼───┼───┼────┼───┼────┼───────────┼───┼─────┼─────┤
│14 │楊智翔│001867│96.2.6 │14000 │未登載 │未登載 │-14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減為│
│ │ │ │ │ │ │ │ │ │有期徒刑參│
│ │ │ │ │ │ │ │ │ │月。 │
├──┼───┼───┼────┼───┼────┼───────────┼───┼─────┼─────┤
│15 │吳宥頡│001868│96.2.7 │15000 │96.2.7 │14000 │+50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吳曉恩│001871│96.2.7 │37350 │96.2.7 │43350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 │ │ │ │ │ │ │ │減為有期徒│
│ │ │ │ │ │ │ │ │ │刑壹月。 │
├──┼───┼───┼────┼───┼────┼───────────┼───┼─────┼─────┤
│16 │蕭堯 │001873│96.2.16 │9000 │未登載 │未登載 │-9000 │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減為│
│ │ │ │ │ │ │ │ │ │有期徒刑參│
│ │ │ │ │ │ │ │ │ │月。 │
├──┼───┼───┼────┼───┼────┼───────────┼───┼─────┼─────┤
│17 │劉家萌│001875│96.2.27 │80000 │未登載 │未登載 │-80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嫌 │柒月,減為│
│ │ │ │ │ │ │ │ │ │有期徒刑參│
│ │ │ │ │ │ │ │ │ │月又拾伍日│
│ │ │ │ │ │ │ │ │ │。 │
├──┼───┼───┼────┼───┼────┼───────────┼───┼─────┼─────┤
│18 │陳宗奇│001895│96.4.2 │9000 │96.4.2 │10000 │+10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 │ │ │ │ │ │ │ │減為有期徒│
│ │ │ │ │ │ │ │ │ │刑壹月。 │
├──┼───┼───┼────┼───┼────┼───────────┼───┼─────┼─────┤
│19 │蘇宇傑│001899│96.4.9 │15500 │96.4.9 │登載姓名為吳宥頡,金額│-500 │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 │ │ │ │ │15000 │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吳曉恩│001900│96.4.9 │13000 │96.4.9 │登載001890,金額13000 │0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楊智翔│001901│96.4.9 │14000 │96.4.9 │登載001891,金額14000 │0 │業務上登載│柒月,減為│
│ │蕭文綱│001902│96.4.9 │14450 │96.4.9 │登載001892,金額14450 │0 │不實文書罪│有期徒刑參│
│ │ │ │ │ │ │ │ │嫌,為想像│月又拾伍日│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20 │張珈瑄│001906│96.5.3 │17000 │未登載 │未登載 │-17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21 │陳宗奇│001907│96.5.4 │9000 │96.5.4 │10000 │+10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22 │劉家萌│001911│96.5.7 │3300 │96.5.7 │5100 │+18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23 │吳宥頡│001914│96.5.8 │15000 │未登載 │未登載 │-15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24 │陳宗奇│001921│96.6.1 │9000 │96.6.1 │10000 │+10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25 │張珈瑄│001922│96.6.4 │46000 │96.6.4 │47000 │+10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26 │蔡閎哲│001930│96.6.14 │51000 │96.6.14 │30000 │-21000│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蔡睿哲│001931│96.6.14 │51000 │96.6.14 │30000 │-21000│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 │ │ │ │ │ │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柒月。 │
│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27 │蔡芳鐸│001932│96.6.23 │6480 │未登載 │未登載 │-6480 │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28 │朱景鴻│001933│96.6.25 │50875 │未登載 │未登載 │-50875│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29 │黃又中│001934│96.6.20 │13000 │未登載 │未登載 │-13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30 │林子緹│001937│96.7.3 │50000 │96.7.3 │52600 │+2600 │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許歆妤│001940│96.7.4 │28000 │96.7.3 │19000 │-9000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 │ │ │ │ │ │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陸月。 │
│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31 │張珈瑄│001942│96.7.4 │16000 │96.7.5 │17000 │+10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陳宗奇│001944│96.7.5 │9000 │96.7.5 │10000 │+1000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32 │黃又中│001952│96.7.12 │13000 │未登載 │未登載 │-13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33 │許少坪│001968│96.7.26 │68285 │96.7.27 │62000 │-6285 │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 │ │ │ │ │ │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 │ │ │ │ │ │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柒月。 │
│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34 │游蕥軒│001969│96.8.1 │46000 │未登載 │未登載 │-46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35 │林子緹│001970│96.8.3 │17000 │未登載 │未登載 │-17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張珈瑄│001971│96.8.3 │16000 │未登載 │未登載 │-16000│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36 │陳宗奇│001973│96.8.7 │9000 │96.8.7 │10000 │+10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37 │劉家萌│001981│96.8.27 │80000 │96.8.27 │80000 │-80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收據由證人王瑞琪所開│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立並登載於學收明細表,│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惟現金80000元經被告取 │ │ │陸月。 │
│ │ │ │ │ │ │走而侵占) │ │ │ │
├──┼───┼───┼────┼───┼────┼───────────┼───┼─────┼─────┤
│38 │李睿瑾│002000│96.8.9 │18600 │未登載 │未登載 │-18600│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吳曉恩│001975│96.8.9 │37550 │96.8.9 │43550 │+6000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許歆妤│001976│96.8.9 │14000 │96.8.9 │18800 │+4800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柒月。 │
│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39 │許歆妤│001999│96.9.11 │14000 │未登載 │未登載 │-14000│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林子緹│001991│96.9.11 │15000 │96.9.11 │17000 │+2000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 │ │ │ │ │ │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柒月。 │
│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40 │許紫琳│001998│96.9.12 │21600 │未登載 │未登載 │-21600│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黃又中│001993│96.9.12 │13800 │96.9.12 │17800 │+4000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 │ │ │ │ │ │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柒月。 │
│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41 │許紫琳│001996│96.9.13 │11800 │96.9.13 │14300 │+25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許少坪│001997│96.9.13 │9350 │96.9.13 │18300 │+8950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42 │李睿瑾│002004│96.9.29 │9050 │未登載 │未登載 │-9050 │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43 │張珈瑄│002005│96.10.3 │16000 │未登載 │未登載 │-16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44 │許紫琳│002006│96.10.4 │11800 │96.10.4 │14800 │+30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許少坪│002007│96.10.4 │12200 │96.10.4 │17800 │+5600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許歆妤│002008│96.10.4 │14000 │96.10.4 │19800 │+5800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吳曉恩│002009│96.10.4 │12550 │96.10.4 │登載002007,金額13550 │+1000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林子緹│002010│96.10.4 │15000 │96.10.4 │登載002008,金額17000 │+2000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45 │李睿瑾│002018│96.10.30│11800 │96.10.31│15300 │+35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許歆妤│002019│96.10.31│14000 │96.10.31│19800 │+5800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許紫琳│002022│96.10.31│11800 │96.10.31│14800 │+3000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許少坪│002023│96.10.31│12200 │96.10.31│17800 │+5600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46 │吳曉恩│002025│96.11.1 │12550 │96.11.5 │13550 │+10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47 │張珈瑄│002027│96.11.5 │16000 │96.11.6 │登載作廢 │-16000│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吳宥頡│002034│96.11.20│15000 │96.11.6 │登載002033,金額15000 │0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 │ │ │ │ │ │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柒月。 │
│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48 │康皓翔│002030│96.11.8 │11050 │未登載 │未登載 │-1105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49 │林子緹│002033│96.11.12│15000 │未登載 │未登載 │-15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50 │許紫琳│002036│96.11.30│11800 │96.12.3 │14800 │+30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許少坪│002037│96.12.3 │12200 │96.12.3 │17800 │+5600 │條之行使業│使業務上登│
│ │李睿瑾│002039│96.12.3 │11000 │96.12.3 │14500 │+3500 │務上登載不│載不實文書│
│ │吳曉恩│002040│96.12.3 │12550 │96.12.3 │13550 │+1000 │實文書罪 │罪,處有期│
│ │ │ │ │ │ │ │ │ │徒刑貳月。│
├──┼───┼───┼────┼───┼────┼───────────┼───┼─────┼─────┤
│51 │許歆妤│002041│96.12.3 │44000 │96.12.3 │19800 │-24200│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 │ │ │ │ │ │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 │ │ │ │ │ │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柒月。 │
│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52 │張珈瑄│002043│96.12.6 │46000 │96.12.11│17000 │-29000│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 │ │ │ │ │ │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 │ │ │ │ │ │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柒月。 │
│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53 │林子緹│002045│96.12.12│15000 │96.12.12│17000 │+20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54 │許歆妤│002049│97.1.2 │14000 │97.1.2 │19800 │+58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55 │張珈瑄│002050│97.1.4 │16000 │97.1.4 │17000 │+1000 │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李睿瑾│002054│97.1.4 │11000 │97.1.4 │登載作廢 │-11000│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吳曉恩│002055│97.1.4 │31550 │97.1.4 │38550 │+7000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柒月。 │
│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56 │許少坪│002061│97.1.8 │11400 │未登載 │未登載 │-11400│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許紫琳│002057│97.1.8 │32600 │97.1.8 │39000 │+6400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 │ │ │ │ │ │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柒月。 │
│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57 │陳均哲│002063│97.1.11 │14000 │未登載 │未登載 │-14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58 │李睿瑾│002066│97.1.25 │11000 │97.2.4 │登載002065,金額30000 │+19000│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游蕥軒│002067│97.2.4 │30000 │97.2.4 │登載002066,金額30000 │0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江羽棠│002068│97.2.4 │47000 │97.2.4 │登載002067,金額47000 │0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李睿瑾│002069│97.2.4 │80000 │97.2.4 │登載002068,金額14500 │-65500│業務上登載│柒月。 │
│ │林子緹│002070│97.2.4 │20000 │97.2.4 │登載002070,金額20000 │0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59 │吳曉恩│002071│97.2.5 │12400 │97.2.5 │13400 │+1000 │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許少坪│002072│97.2.5 │93000 │97.2.5 │81000 │-12000│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許紫琳│002073│97.2.5 │66000 │97.2.5 │37000 │-29000│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柒月。 │
│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60 │張珈瑄│002075│97.2.13 │58000 │97.2.15 │登載作廢 │-58000│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 │ │ │ │ │ │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 │ │ │ │ │ │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柒月。 │
│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61 │吳宜芳│002082│97.3.5 │15225 │未登載 │未登載 │-15225│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蘇冠樺│002083│97.3.5 │27700 │97.3.5 │登載002082,金額27700 │0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 │ │ │ │ │ │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柒月。 │
│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62 │許歆妤│002080│97.3.4 │14000 │97.3.7 │19800 │+58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林子緹│002084│97.3.6 │20000 │97.3.7 │24000 │+4000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63 │吳曉恩│002088│97.3.10 │12550 │97.3.10 │13550 │+10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64 │張珈嘉│002090│97.3.14 │60000 │97.4.21 │登載002100,金額62000 │+20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65 │康皓翔│002091│97.3.24 │10625 │未登載 │未登載 │-10625│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66 │吳曉恩│002093│97.4.2 │12550 │97.4.3 │13550 │+10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林子緹│002096│97.4.3 │20000 │97.4.3 │34000 │+14000│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67 │許歆妤│002100│97.4.2 │14000 │未登載 │未登載 │-14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68 │康皓翔│002101│97.4.15 │10500 │未登載 │未登載 │-105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69 │林子緹│002102│97.4.29 │20000 │未登載 │未登載 │-20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許歆妤│002103│97.4.29 │14000 │ │ │-14000│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70 │吳曉恩│002105│97.5.1 │12550 │97.5.1 │13550 │+10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71 │李妍瑾│002114│97.5.9 │10900 │未登載 │未登載 │-109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72 │陳均哲│002111│97.5.8 │21666 │97.5.12 │16666 │-5000 │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 │ │ │ │ │ │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 │ │ │ │ │ │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柒月。 │
│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73 │許歆妤│002116│97.5.26 │14000 │未登載 │未登載 │-14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74 │江羽棠│002117│97.5.30 │17000 │未登載 │未登載 │-17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75 │許歆妤│002118│97.6.1 │30000 │未登載 │未登載 │-30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嫌 │陸月。 │
├──┼───┼───┼────┼───┼────┼───────────┼───┼─────┼─────┤
│76 │許少坪│002119│97.6.1 │26100 │97.6.3 │30000 │+39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業│
│ │許紫琳│002120│97.6.1 │23000 │97.6.3 │25000 │+2000 │條、第215 │務侵占罪,│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處有期徒刑│
│ │ │ │ │ │ │ │ │務上登載不│陸月。 │
│ │ │ │ │ │ │ │ │實文書罪 │ │
├──┼───┼───┼────┼───┼────┼───────────┼───┼─────┼─────┤
│77 │李睿瑾│002122│97.6.17 │80000 │97.6.5 │30000 │-50000│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張珈瑄│002121│97.6.5 │120000│97.6.5 │126000 │+6000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 │ │ │ │ │ │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柒月。 │
│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78 │陳均哲│002123│97.6.6 │19000 │97.6.9 │14000 │-5000 │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 │ │ │ │ │ │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 │ │ │ │ │ │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柒月。 │
│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79 │林子緹│002126│97.6.10 │20000 │未登載 │未登載 │-20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80 │蔡睿哲│002128│97.6.16 │23000 │97.6.16 │25000 │+20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81 │吳曉恩│002129│97.6.17 │35550 │97.6.17 │38550 │+30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82 │江羽棠│002139│97.7.4 │44782 │97.7.4 │47000 │+2218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江羽堯│002140│97.7.4 │38913 │97.7.4 │46000 │+7087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83 │許歆妤│002142│97.7.7 │14000 │97.7.7 │19800 │+58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84 │許少坪│002146│97.7.7 │53900 │97.7.8 │登載作廢 │-53900│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林子緹│002148│97.7.8 │20000 │97.7.8 │17000 │-3000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吳曉恩│002149│97.7.8 │12550 │97.7.8 │13550 │+1000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柒月。 │
│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85 │許歆妤│002153│97.7.30 │14000 │97.7.31 │20000 │+60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謝蕎蔚│002154│作廢 │作廢 │97.7.31 │5000 │+5000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86 │桑邵儀│002150│97.7.8 │10208 │ 97.7.8 │ 10200 │-8 │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 佑儀│ │ │ │ │ │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 │ │ │ │ │ │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陸月。 │
│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87 │林子緹│002159│97.8.5 │20000 │97.8.5 │17000 │-3000 │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 │ │ │ │ │ │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 │ │ │ │ │ │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柒月。 │
│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88 │桑紹儀│002163│97.8.15 │4190 │未登載 │未登載 │-4190 │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佑儀│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89 │陳聖 │002164│97.9.1 │3000 │97.9.1 │1500 │-1500 │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 │ │ │ │ │ │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 │ │ │ │ │ │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柒月。 │
│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90 │許歆妤│002166│97.9.4 │80000 │97.9.4 │90000 │+10000│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91 │江羽棠│002168│97.9.5 │17000 │未登載 │未登載 │-17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江羽堯│002169│97.9.5 │16000 │未登載 │未登載 │-16000│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92 │林子緹│002170│97.9.10 │20000 │未登載 │未登載 │-20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93 │洪芷昀│002171│97.9.9 │11414 │97.9.12 │登載002170,金額11414 │0 │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游蕥軒│002172│97.9.9 │15800 │97.9.12 │登載002171,金額15800 │0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張珈嘉│002173│97.9.12 │60000 │97.9.12 │登載002172,金額47000 │-13000│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柒月。 │
│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94 │游蕥軒│002179│97.10.7 │19300 │97.10.7 │15800 │-3500 │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 │ │ │ │ │ │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 │ │ │ │ │ │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柒月。 │
│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95 │林子緹│002180│97.10.9 │20000 │97.10.9 │17000 │-3000 │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 │ │ │ │ │ │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 │ │ │ │ │ │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柒月。 │
│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96 │林子緹│002193│97.11.11│20000 │97.11.11│17000 │-3000 │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 │ │ │ │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林美│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 │ │ │ │ │瑄為其登載於學收明細表│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柒月。 │
│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97 │張珈瑄│002201│97.12.8 │109000│97.12.8 │96000 │-13000│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林子緹│002203│97.12.8 │20000 │97.12.8 │17000 │-3000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 │ │ │ │ │(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林美│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瑄為其登載於學收明細表│ │業務上登載│柒月。 │
│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恩寶園語文短期補習班部分 │ │
├──┬───┬───┬────┬───┬────┬───────────┬───┬─────┤ │
│98 │劉家杭│000235│95.7.6 │1645 │95.7.6 │1650 │+5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 │ │ │ │ │ │ │ │減為有期徒│
│ │ │ │ │ │ │ │ │ │刑壹月。 │
├──┼───┼───┼────┼───┼────┼───────────┼───┼─────┼─────┤
│99 │陳映蓉│000242│95.7.21 │13000 │未登載 │未登載 │-13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減為│
│ │ │ │ │ │ │ │ │ │有期徒刑參│
│ │ │ │ │ │ │ │ │ │月。 │
├──┼───┼───┼────┼───┼────┼───────────┼───┼─────┼─────┤
│100 │吳育儒│000249│95.8.29 │2000 │未登載 │未登載 │-2000 │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減為│
│ │ │ │ │ │ │ │ │ │有期徒刑參│
│ │ │ │ │ │ │ │ │ │月。 │
├──┼───┼───┼────┼───┼────┼───────────┼───┼─────┼─────┤
│101 │邱于晏│000267│95.9.18 │63400 │95.9.18 │63900 │+5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 │ │ │ │ │ │ │ │減為有期徒│
│ │ │ │ │ │ │ │ │ │刑壹月。 │
├──┼───┼───┼────┼───┼────┼───────────┼───┼─────┼─────┤
│102 │蔡捷 │000286│95.10.13│16550 │未登載 │未登載 │-1655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減為│
│ │ │ │ │ │ │ │ │ │有期徒刑參│
│ │ │ │ │ │ │ │ │ │月。 │
├──┼───┼───┼────┼───┼────┼───────────┼───┼─────┼─────┤
│103 │俞峻文│000299│95.10.22│9500 │未登載 │未登載 │-9500 │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減為│
│ │ │ │ │ │ │ │ │ │有期徒刑參│
│ │ │ │ │ │ │ │ │ │月。 │
├──┼───┼───┼────┼───┼────┼───────────┼───┼─────┼─────┤
│104 │楊智翔│000300│95.11.9 │13500 │未登載 │未登載 │-135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減為│
│ │ │ │ │ │ │ │ │ │有期徒刑參│
│ │ │ │ │ │ │ │ │ │月。 │
├──┼───┼───┼────┼───┼────┼───────────┼───┼─────┼─────┤
│105 │王思淳│000337│95.11.29│作廢 │95.11.29│800 │+8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 │ │ │ │ │ │ │ │減為有期徒│
│ │ │ │ │ │ │ │ │ │刑壹月。 │
├──┼───┼───┼────┼───┼────┼───────────┼───┼─────┼─────┤
│106 │俞峻文│000349│95.12.5 │9650 │未登載 │未登載 │-9650 │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曾子鈞│000403│95.12.5 │14550 │未登載 │未登載 │-14550│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曾宇任│000404│95.12.5 │6600 │未登載 │未登載 │-6600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減為│
│ │ │ │ │ │ │ │ │ │有期徒刑參│
│ │ │ │ │ │ │ │ │ │月。 │
├──┼───┼───┼────┼───┼────┼───────────┼───┼─────┼─────┤
│107 │蘇冠樺│000450│96.1.24 │51000 │未登載 │未登載 │-51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減為│
│ │ │ │ │ │ │ │ │ │有期徒刑參│
│ │ │ │ │ │ │ │ │ │月。 │
├──┼───┼───┼────┼───┼────┼───────────┼───┼─────┼─────┤
│108 │陳映蓉│000468│96.3.8 │12000 │未登載 │未登載 │-12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減為│
│ │ │ │ │ │ │ │ │ │有期徒刑參│
│ │ │ │ │ │ │ │ │ │月。 │
├──┼───┼───┼────┼───┼────┼───────────┼───┼─────┼─────┤
│109 │朱品芸│000477│96.3.16 │17100 │未登載 │未登載 │-171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減為│
│ │ │ │ │ │ │ │ │ │有期徒刑參│
│ │ │ │ │ │ │ │ │ │月。 │
├──┼───┼───┼────┼───┼────┼───────────┼───┼─────┼─────┤
│110 │蘇俞靜│000478│96.4.2 │17000 │未登載 │未登載 │-17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減為│
│ │ │ │ │ │ │ │ │ │有期徒刑參│
│ │ │ │ │ │ │ │ │ │月。 │
├──┼───┼───┼────┼───┼────┼───────────┼───┼─────┼─────┤
│111 │俞峻文│000479│96.4.3 │9500 │未登載 │未登載 │-9500 │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減為│
│ │ │ │ │ │ │ │ │ │有期徒刑參│
│ │ │ │ │ │ │ │ │ │月。 │
├──┼───┼───┼────┼───┼────┼───────────┼───┼─────┼─────┤
│112 │劉子勤│000484│96.4.11 │9800 │未登載 │未登載 │-9800 │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減為│
│ │ │ │ │ │ │ │ │ │有期徒刑參│
│ │ │ │ │ │ │ │ │ │月。 │
├──┼───┼───┼────┼───┼────┼───────────┼───┼─────┼─────┤
│113 │蔡宜蓁│000487│96.4.19 │19020 │未登載 │未登載 │-1902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減為│
│ │ │ │ │ │ │ │ │ │有期徒刑參│
│ │ │ │ │ │ │ │ │ │月。 │
├──┼───┼───┼────┼───┼────┼───────────┼───┼─────┼─────┤
│114 │蘇俞靜│000491│96.5.7 │17000 │96.5.7 │明細登載姓名為劉子勤,│-7700 │一行為觸犯│陳瑩憶犯業│
│ │ │ │ │ │ │金額9300 │ │業務侵占及│務侵占罪,│
│ │ │ │ │ │ │ │ │行使業務上│處有期徒刑│
│ │ │ │ │ │ │ │ │登載不實文│柒月。 │
│ │ │ │ │ │ │ │ │書罪,為想│ │
│ │ │ │ │ │ │ │ │像競合,應│ │
│ │ │ │ │ │ │ │ │從一重論以│ │
│ │ │ │ │ │ │ │ │刑法第336 │ │
│ │ │ │ │ │ │ │ │條第2項 之│ │
│ │ │ │ │ │ │ │ │業務侵占罪│ │
│ │ │ │ │ │ │ │ │ │ │
├──┼───┼───┼────┼───┼────┼───────────┼───┼─────┼─────┤
│115 │劉宇傑│000492│96.5.8 │12800 │未登載 │未登載 │-128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116 │劉宇傑│000498│96.6.4 │12800 │96.5.22 │明細登載姓名為劉子勤,│-3300 │一行為觸犯│陳瑩憶犯業│
│ │ │ │(原判決│ │ │金額9500 │ │業務侵占及│務侵占罪,│
│ │ │ │誤載為98│ │ │ │ │行使業務上│處有期徒刑│
│ │ │ │.6.4,應│ │ │ │ │登載不實文│柒月。 │
│ │ │ │予更正)│ │ │ │ │書罪,為想│ │
│ │ │ │ │ │ │ │ │像競合,應│ │
│ │ │ │ │ │ │ │ │從一重論以│ │
│ │ │ │ │ │ │ │ │刑法第336 │ │
│ │ │ │ │ │ │ │ │條第2 項之│ │
│ │ │ │ │ │ │ │ │業務侵占罪│ │
│ │ │ │ │ │ │ │ │ │ │
├──┼───┼───┼────┼───┼────┼───────────┼───┼─────┼─────┤
│117 │蘇俞靜│000501│96.6.5 │17000 │未登載 │未登載 │-17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118 │朱品芸│000511│96.6.25 │63200 │未登載 │未登載 │-632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119 │邱于倫│000514│96.7.30 │500 │未登載 │未登載 │-500 │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120 │游紘宇│000515│96.8.1 │39000 │未登載 │未登載 │-3900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121 │劉家杭│000516│96.8.3 │6800 │未登載 │未登載 │-6800 │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122 │俞峻文│000523│96.10.3 │10050 │未登載 │未登載 │-1005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123 │廖佩妤│000524│96.10.4 │3300 │未登載 │未登載 │-3300 │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124 │劉宇傑│000530│96.10.30│24100 │96.10.31│12800 │-11300│被告以一行│陳瑩憶犯業│
│ │ │ │ │ │ │ │ │為觸犯業務│務侵占罪,│
│ │ │ │ │ │ │ │ │侵占及行使│處有期徒刑│
│ │ │ │ │ │ │ │ │業務上登載│柒月。 │
│ │ │ │ │ │ │ │ │不實文書罪│ │
│ │ │ │ │ │ │ │ │嫌,為想像│ │
│ │ │ │ │ │ │ │ │競合,應從│ │
│ │ │ │ │ │ │ │ │一重論以刑│ │
│ │ │ │ │ │ │ │ │法第336條 │ │
│ │ │ │ │ │ │ │ │第2項之業 │ │
│ │ │ │ │ │ │ │ │務侵占罪 │ │
├──┼───┼───┼────┼───┼────┼───────────┼───┼─────┼─────┤
│125 │俞峻文│000531│96.11.2 │10050 │未登載 │未登載 │-1005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126 │俞峻文│000538│96.12.4 │10050 │未登載 │未登載 │-10050│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 │ │ │ │ │ │ │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127 │廖佩妤│000539│96.12.7 │3000 │未登載 │未登載 │-3000 │刑法第336 │陳瑩憶犯業│
│ │陳映蓉│000540│96.12.7 │11500 │未登載 │未登載 │-11500│條第2項之 │務侵占罪,│
│ │ │ │ │ │ │ │ │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陸月。 │
├──┼───┼───┼────┼───┼────┼───────────┼───┼─────┼─────┤
│128 │陳映蓉│000543│96.12.31│38000 │97.1.2 │42000 │+40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129 │柳紹民│000552│97.2.5 │67475 │97.2.15 │69975 │+25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130 │劉宇傑│000553│97.2.19 │6703 │97.2.19 │9072 │+2369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131 │劉宇傑│000556│97.3.5 │10800 │97.3.5 │12300 │+15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132 │7劉宇 │000557│97.4.3 │10800 │97.4.2 │登載002105,金額12300 │+15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傑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133 │劉宇傑│000559│97.5.5 │10800 │97.5.5 │12300 │+15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134 │劉宇傑│000560│97.6.5 │10800 │97.6.5 │12300 │+15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135 │劉宇傑│000564│97.9.4 │10800 │97.9.4 │12300 │+15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許紫琳│000565│97.9.4 │57000 │97.9.4 │83500 │+26500│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136 │劉宇傑│000566│97.10.7 │10800 │97.10.7 │12300 │+15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137 │劉宇傑│000567│97.11.5 │10800 │97.11.5 │12300 │+1500 │刑法第216 │陳瑩憶犯行│
│ │ │ │ │ │ │ │ │條、第215 │使業務上登│
│ │ │ │ │ │ │ │ │條之行使業│載不實文書│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罪,處有期│
│ │ │ │ │ │ │ │ │實文書罪 │徒刑貳月。│
└──┴───┴───┴────┴───┴────┴───────────┴───┴─────┴─────┘
※附表三:
┌──┬───┬───┬────┬───┬────┬───────────┬───┬─────┬─────┐
│編號│姓名 │收據 │收據日期│收據 │學收明細│ 學收明細內容 │差額 │所犯法條 │附 註│
│ │ │編號 │ │金額 │日期 │ │ │ │ │
├──┼───┼───┼────┼───┼────┼───────────┼───┼─────┼─────┤
│1 │蔡捷 │001069│94.1.10 │11125 │94.1.10 │登載001066,金額11125 │0 │刑法第216 │原起訴書 │
│ │ │ │ │ │ │ │ │條之行使業│附表一 │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編號1 │
│ │ │ │ │ │ │ │ │實文書罪嫌│ │
├──┼───┼───┼────┼───┼────┼───────────┼───┼─────┼─────┤
│2 │林詮東│001265│94.4.7 │6500 │94.4.7 │登載001263,金額6500 │0 │刑法第216 │原起訴書 │
│ │ │ │ │ │ │ │ │條之行使業│附表一 │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編號3 │
│ │ │ │ │ │ │ │ │實文書罪嫌│ │
├──┼───┼───┼────┼───┼────┼───────────┼───┼─────┼─────┤
│3 │許哲維│001431│94.7.13 │36400 │94.7.13 │登載001430,金額36400 │0 │刑法第216 │原起訴書 │
│ │蘇俞靜│001432│94.7.13 │1000 │94.7.13 │登載001431,金額1000 │ │條之行使業│附表一 │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編號4 │
│ │ │ │ │ │ │ │ │實文書罪嫌│ │
├──┼───┼───┼────┼───┼────┼───────────┼───┼─────┼─────┤
│4 │吳曉恩│001450│94.8.1 │34575 │94.7.30 │登載001449,金額34575 │0 │刑法第216 │原起訴書 │
│ │ │ │ │ │ │ │ │條之行使業│附表一 │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編號7 │
│ │ │ │ │ │ │ │ │實文書罪嫌│ │
├──┼───┼───┼────┼───┼────┼───────────┼───┼─────┼─────┤
│5 │劉宇傑│001580│95.1.5 │7500 │95.1.5 │登載001578,金額7500 │0 │刑法第216 │原起訴書 │
│ │ │ │ │ │ │ │ │條之行使業│附表一 │
│ │ │ │ │ │ │ │ │務上豋載不│編號15 │
│ │ │ │ │ │ │ │ │實文書罪嫌│ │
├──┼───┼───┼────┼───┼────┼───────────┼───┼─────┼─────┤
│6 │蘇俞靜│001591│95.1.13 │31800 │94.1.12 │登載001590,金額31800 │0 │刑法第216 │原起訴書 │
│ │ │ │ │ │ │ │ │條之行使業│附表一 │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編號18 │
│ │ │ │ │ │ │ │ │實文書罪嫌│ │
├──┼───┼───┼────┼───┼────┼───────────┼───┼─────┼─────┤
│7 │蔡睿哲│001800│95.9.4 │27100 │95.9.4 │登載001780,金額27100 │0 │刑法第216 │原起訴書 │
│ │ │ │ │ │ │ │ │條之行使業│附表一 │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編號30 │
│ │ │ │ │ │ │ │ │實文書罪嫌│ │
├──┼───┼───┼────┼───┼────┼───────────┼───┼─────┼─────┤
│8 │黃頤瑄│001864│96.1.30 │2000 │96.1.30 │登載001865,金額2000 │0 │刑法第216 │原起訴書 │
│ │ │ │ │ │ │ │ │條之行使業│附表一 │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編號37 │
│ │ │ │ │ │ │ │ │實文書罪嫌│ │
├──┼───┼───┼────┼───┼────┼───────────┼───┼─────┼─────┤
│9 │蔡閎哲│001876│96.3.1 │26900 │96.3.2 │登載001875,金額26900 │0 │刑法第216 │原起訴書 │
│ │蔡睿哲│001877│96.3.1 │26900 │96.3.2 │登載001876,金額26900 │ │條之行使業│附表一 │
│ │蘇冠樺│001878│96.3.2 │26600 │96.3.2 │登載001877,金額26600 │ │務上登載不│編號44 │
│ │陳聖 │001879│96.3.2 │16000 │96.3.2 │登載001878,金額16000 │ │實文書罪嫌│ │
│ │陳宗奇│001880│96.3.2 │5000 │96.3.2 │登載001879,金額5000 │ │ │ │
│ │王以傑│001881│96.3.2 │14000 │96.3.2 │登載001880,金額14000 │ │ │ │
├──┼───┼───┼────┼───┼────┼───────────┼───┼─────┼─────┤
│10 │吳宜芳│002011│96.10.5 │15000 │96.10.8 │登載002009,金額15000 │0 │刑法第216 │原起訴書 │
│ │ │ │ │ │ │ │ │條之行使業│附表一 │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編號72 │
│ │ │ │ │ │ │ │ │實文書罪嫌│ │
├──┼───┼───┼────┼───┼────┼───────────┼───┼─────┼─────┤
│11 │康皓翔│002064│97.1.15 │26050 │97.1.15 │登載002063,金額26050 │0 │刑法第216 │原起訴書 │
│ │楊智翔│002065│97.1.15 │28000 │97.1.15 │登載002064,金額28000 │0 │條之行使業│附表一 │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編號86 │
│ │ │ │ │ │ │ │ │實文書罪嫌│ │
├──┼───┼───┼────┼───┼────┼───────────┼───┼─────┼─────┤
│12 │洪芷昀│002115│97.5.14 │15604 │97.5.14 │登載002108,金額15604 │0 │刑法第216 │原起訴書 │
│ │ │ │ │ │ │ │ │條之行使業│附表一 │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編號102 │
│ │ │ │ │ │ │ │ │實文書罪嫌│ │
├──┼───┼───┼────┼───┼────┼───────────┼───┼─────┼─────┤
│13 │楊瑞芯│002186│97.11.4 │12800 │97.11.5 │登載002187,金額12800 │0 │刑法第216 │原起訴書 │
│ │ │ │ │ │ │ │ │條之行使業│附表一 │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編號126 │
│ │ │ │ │ │ │ │ │實文書罪嫌│ │
├──┼───┼───┼────┼───┼────┼───────────┼───┼─────┼─────┤
│14 │朱景鴻│001486│94.8.24 │32550 │94.8.17 │31550 │-1000 │刑法第216 │原起訴書 │
│ │ │ │ │ │ │ │ │條之行使業│附表一 │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編號9 │
│ │ │ │ │ │ │ │ │實文書罪嫌│ │
│ │ │ │ │ │ │ │ │、刑法第33│ │
│ │ │ │ │ │ │ │ │6條第2項之│ │
│ │ │ │ │ │ │ │ │業務侵占罪│ │
│ │ │ │ │ │ │ │ │嫌 │ │
├──┼───┼───┼────┼───┼────┼───────────┼───┼─────┼─────┤
│15 │蘇俞靜│001614│95.2.15 │12550 │95.2.15 │12250 │-300 │刑法第216 │原起訴書 │
│ │ │ │ │ │ │ │ │條之行使業│附表一 │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編號19 │
│ │ │ │ │ │ │ │ │實文書罪嫌│ │
│ │ │ │ │ │ │ │ │、刑法第33│ │
│ │ │ │ │ │ │ │ │6條第2項之│ │
│ │ │ │ │ │ │ │ │業務侵占罪│ │
│ │ │ │ │ │ │ │ │嫌 │ │
└──┴───┴───┴────┴───┴────┴───────────┴───┴─────┴─────┘
附表四:恩寶園語文短期補習班部分
┌─┬───┬───┬────┬───┬────┬───────────┬───┬─────┬─────┐
│編│姓名 │收據 │收據日期│收據 │學收明細│學收明細內容 │差額 │所犯法條 │出處 │
│號│ │編號 │ │金額 │日期 │ │ │ │ │
├─┼───┼───┼────┼───┼────┼───────────┼───┼─────┼─────┤
│1 │劉宇傑│000469│96.3.9 │12800 │96.3.9 │登載000468,金額12800 │0 │刑法第216 │原起訴書 │
│ │ │ │ │ │ │ │ │條之行使業│附表二 │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編號19 │
│ │ │ │ │ │ │ │ │實文書罪嫌│ │
├─┼───┼───┼────┼───┼────┼───────────┼───┼─────┼─────┤
│2 │劉家杭│000502│96.6.6 │5600 │96.6.6 │登載000501,金額5600 │0 │刑法第216 │原起訴書 │
│ │ │ │ │ │ │ │ │條之行使業│附表二 │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編號29 │
│ │ │ │ │ │ │ │ │實文書罪嫌│ │
├─┼───┼───┼────┼───┼────┼───────────┼───┼─────┼─────┤
│3 │游紘宇│000532│96.11.5 │14000 │96.11.5 │登載000531,金額14000 │0 │刑法第216 │原起訴書 │
│ │ │ │ │ │ │ │ │條之行使業│附表二 │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編號38 │
│ │ │ │ │ │ │ │ │實文書罪嫌│ │
├─┼───┼───┼────┼───┼────┼───────────┼───┼─────┼─────┤
│4 │劉宇傑│000541│96.12.11│12800 │96.12.11│登載000538,金額12800 │0 │刑法第216 │原起訴書 │
│ │ │ │ │ │ │ │ │條之行使業│附表二 │
│ │ │ │ │ │ │ │ │務上登載不│編號41 │
│ │ │ │ │ │ │ │ │實文書罪嫌│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