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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234號
上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2986號,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25755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許增男
法 官 王敏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丁淑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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