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上易,2893,2010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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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28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鵬宇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095號,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32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審於判決後,交由郵政機關於民國99年11月2 日,送達至被告陳鵬宇所陳報之居所地址即臺北市○○區○○街393 巷1 號5 樓,然因未獲會晤其本人,亦無同居家屬或受雇人得代為受領,郵政機關乃將判決依法寄存於轄區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被告於同年月8 日親自前去上開派出所領取收受判決,此有原審判決之送達證書與派出所郵件送達登記簿影本足憑。

惟查被告竟遲至同年月22日始提起上訴,此有上訴狀上所蓋原審收文日期戳記足憑,已逾10日期間。

再查本案無庸加計在途期間,且上訴期間末日並非星期例假休息日,亦無延展之問題。

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宋明蒼
法 官 周盈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郁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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