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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一)字第4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兆鎮
選任辯護人 文 聞律師
彭若晴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翁兆鎮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翁兆鎮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9年9月21日訊問後,認為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9月2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9年12月20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於99年12月6日訊問後,認被告翁兆鎮雖否認貪污犯行,惟有通聯紀錄、證人等指訴供參,其貪污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罪,有事實足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因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9年1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宋 祺
法 官 陳明珠
法 官 林孟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靜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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