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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一)字第422號
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曹 凱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梁水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廿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曹凱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廿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曹凱前經本院認為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原審並依累犯,各判處無期徒刑廿六罪,另與誣告罪定應執行無期徒刑,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廿九日執行羈押,至同年十二月廿八日止,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又被告前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在案,可預期本案刑度非輕,衡情被告等為規避刑罰之執行或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有難以實現之危險,不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並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九年十二月廿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九 年 十二 月 廿二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玉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柳秋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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