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TPHM,99,上更(一),454,2010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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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更(一)字第4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建成
選任辯護人 屠啟文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建成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建成前經本院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被告所受刑期非短,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且被告所犯販賣毒品罪,危害國民健康甚鉅,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下同)99年10月19日執行羈押,至100年1月18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月1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何信慶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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